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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稳定就业外地人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北京晨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作者:
住建部:外地人可申请公租房须在本地稳定就业


  昨天(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可以申请公租房。

 

■申请条件


 

外来者稳定就业达规定年限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租金标准


 

租金略低市场价并定期调整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退出机制


 

无理由闲置半年收回公租房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也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北京落点


 

各区县月底前出台细则


  市住保办表示,目前已要求各区县,本月底前要陆续出台外地人在京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条件,目前各项细则正在加紧制定。

  去年10月,北京市公租房细则出台,其中规定,公租房的覆盖对象包括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北京均无住房的人员。但由于各区县对外来人口的需求不同,所以外地人申请公租房的具体细则并没有同步出台。西城、海淀等区县已经开始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的意向登记,为出台具体标准做准备。

 

■业内点评


 

执行成效取决于监管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陈雪表示,今年大量公租房进入市场之前,准入准出制度层面的配套也亟待出台。“住建部发布的文件是各个地方政府参考的标准,具体执行成效依旧要看细则是否合理,监管是否到位。”